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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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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概况 |
项目名称 |
中广核太阳能(桑日)开发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 |
行业 类别 |
电力生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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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业主 |
中广核太阳能(桑日)开发有限公司 |
项目 性质 |
已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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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地址 |
桑日县桑日镇赤康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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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评价企业联系人 |
周威 |
被评价企业联系人电话 |
173089955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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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简介 |
中广核太阳能(桑日)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11月01日,位于桑日县桑日镇赤康村,注册资本11100万,分期建设并投入使用。中广核西藏山南桑日并网光伏电站一期装机容量 10MWp ,二期装机容量 20MWp。中广核西藏山南桑日并网光伏电站于2011年5月投入运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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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机构及评价项目组 |
评价机构 |
四川众望安全环保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
机构负责人 |
潘祖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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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服务项目组人员名单 |
高飞、高军、王春雪、李栋、徐晓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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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活动主要信息 |
签订合同时间 |
2021-7 |
报告提交时间 |
202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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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评价类型 |
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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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 |
现场调查:李栋 采样、检测:李栋、解洪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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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 |
周威、吴淼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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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现场开展检测活动时间 |
2021-7-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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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
物理因素:噪声、工频电磁场。
化学因素:六氟化硫、氮氧化物、臭氧、一氧化碳、二氧化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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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结论与建议 |
一、结论: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用人单位间属于“电力生产”中的“电力生产(其他)”。根据《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发〔2021〕5号),“电力生产(其他)”属于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结合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潜在危险性、接触人数、接触时间、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等进行综合分析,判定用人单位属于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 本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只针对中广核太阳能(桑日)开发有限公司现有生产状况,公司今后如果改变生产而导致职业病危害因素改变,应进一步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评价。 二、建议措施: (1)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2020〕5号令)第十五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2)根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在作业场所出入口、作业岗位或显著位置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中文警示说明及职业病危害告知卡。对于设置工作,企业法人是第一责任人,负责职业健康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和业务主管人员是设置公告栏的直接人,切实履行好职责和义务,积极开展工作。警示标识、告知卡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如发现有破损、变形、褪色等不符合要求时要及时修整或更换;除警示、告知外,建设方还可以在车间设置相关宣传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以加强工人意识教育。 (3)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参加职业卫生监管部门组织的职业卫生培训。 (4)公司与新老员工签订合同时,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的,应按国家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由管理部门向员工如实告知,现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5)建设单位应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的要求,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包括: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宣传培训档案、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职业卫生管理档案、员工个人职业健康档案、法律法规等7大类档案。 (6)根据《建设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第49号)建立、健全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体检结果应告知作业人员。个人健康监护应建立“一人一档”的健康监护档案。 (7)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第24号)、《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等的相关规定,安排本单位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8)根据本次体检结果,建议用人单位在居住场所增加间歇低流量吸氧设备,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9)用人单位存在委外作业,应加强委外人员的监督管理,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根据作业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发放个体防护用品。 (10)职业病危害申报:根据《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监总局〔2012〕第48号令)第四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职业危害因素。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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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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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现场调查及检测工作照:
图1 评价人员现场勘查照片 (持证人员:李栋,右一,证书号A01(P)15101593)
图2检测人员现场照片 (解洪亮,右一,证书编号:A01(J)15101403; 李栋,中间,A01(J)15101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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