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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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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概况 |
项目名称 |
年产30万吨纳米碳酸钙项目 |
行业 类别 |
C261基础化学原料制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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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业主 |
青川华纳新材料有限公司 |
项目 性质 |
新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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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地址 |
四川省广元市青川县竹园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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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评价企业联系人 |
邓淑金 |
被评价企业联系人电话 |
187781866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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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简介 |
拟建项目分三期建设,共建设6条纳米碳酸钙生产线,每期2条纳米碳酸钙生产线,每期产能为10万吨。一期建设内容为一二期地块全部厂房,包括主体工程(石灰窑车间、半成品车间、成品车间)、辅助工程(消防水泵房及配电房、地磅)、公用工程(锅炉房、供排水工程及供电工程)、储运工程(原料仓库、成品仓库、煤棚和生浆大罐区)、环保工程及办公生活设施,并在其中布设2条纳米碳酸钙生产线,占地面积为165.52亩。二期工程不进行厂房建设,在一期工程建设的厂房内增设2条纳米碳酸钙生产线。三期工程建设内容为三期地块内全部厂房,包括主体工程(煅烧车间、半成品车间、成品车间)、储运工程(成品仓库)、环保工程及办公生活设施,占地面积为135.126亩,并在其中布设2条纳米碳酸钙生产线的半成品和成品工段,煅烧工段依托一二期工程建设的石灰窑车间。全厂建成以后纳米碳酸钙年产能共30万吨,共6条生产线,每条线5万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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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机构及评价项目组 |
评价机构 |
四川众望安全环保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
机构负责人 |
潘祖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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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服务项目组人员名单 |
孙运侣、邹兵飞、郑科、高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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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活动主要信息 |
签订合同时间 |
2024.06 |
报告提交时间 |
2024.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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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评价类型 |
职预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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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 |
孙运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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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 |
邓淑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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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现场开展检测活动时间 |
2024年6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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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
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粉尘:石灰石粉尘、其他粉尘、煤尘、石膏粉尘、电焊烟尘; 化学因素:氧化钙、一氧化碳、二氧化碳、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硫化氢、氨、锰及其化合物、臭氧等; 物理因素:噪声、高温、电焊弧光、工频电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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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结论与建议 |
评价结论: 根据对本项目现场调查、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和项目相关资料1、拟建项目选址合理、生产工艺、总体布局与设备布置等基本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卫生标准要求。 2、拟建项目拟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基本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卫生标准要求。 3、拟建项目采光、照明基本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 4、拟建项目辅助用室基本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卫生标准要求。 5、拟建项目职业卫生管理和应急救援体系还需进一步完善。 6、拟建项目尚未制定职业卫生专项经费,还需进一步完善。 建议: 1 组织管理 1.1 施工建设期组织管理 1、应委托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施工单位进行拟建项目的建设施工,并签订职业病防护相关合同。 2、施工单位在建设施工时应参照《建筑行业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规范》(GBZ/T211-2008)对拟建项目施工过程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进行预防控制。 3、施工时配备有效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使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符合GBZ2.1和GBZ2.2的要求。职业病防护设施应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 4、施工单位应制定合理的劳动制度,加强施工过程职业卫生管理和教育培训。 5、施工单位应配备有效的个人防护用品。个人防护用品必须保证选型正确,维护得当。建立、健全个人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制度,并建立发放台账。 6、加强施工过程作业人员防护措施,具体方法见表F5-2。 7、青川华纳新材料有限公司在建设施工期应督促施工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措施(职业健康体检、个体防护等),并留有相应监督记录,并明确要求施工单位在项目建设结束后向建设单位提供建设施工过程职业病危害防治总结报告。 8、青川华纳新材料有限公司员工参与建设施工期相关工作时应注意做好个人防护。 1.2 日常运行时组织管理 1、拟建项目应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并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2020〕第5号)规定,完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具体完善内容应包括:(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二)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四)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五)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六)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七)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八)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九)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十)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十一)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十二)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2、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的规定,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危害后果、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职业健康检查和相关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3、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的使用及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制度,应有专人负责对设施进行维护、保养,以确保防护效果。 4、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拟建项目在签订外包合同时应当将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外包工,确保外包工享有职业卫生教育、个体防护、职业健康监护等权利,外包合同中应包含职业卫生管理协议。督促外包单位安排本项目维护检修人员进行职业健康体检。 5、在醒目位置设置图形、警示线、警示语句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警示标识设置参考见表F5-3。 6、拟建项目应根据《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安全监督管理总局〔2012〕第48号)等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如实申报职业病危害因素,当生产工艺及原辅材料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申报。 7、建议拟建项目试运行期间委托具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评价机构进行控制效果及防护设施竣工验收评价。正式投入生产后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检测结果应存入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定期向所在地监督管理部门及员工汇报和公布;应该在制度中明确对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作业场所立即采取措施,积极治理。 8、根据《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的要求,用人单位应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档案; (2)职业卫生管理档案; (3)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档案; (4)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 (5)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 (6)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7)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要求的其他资料文件。 9、拟建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应编制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设计专篇。拟建项目防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项目施工时应将有关防护设施严格落实到位。 10、设备大修时,外委作业人员应该纳入本建设单位的职业病防治管理,完善外委作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加强外委作业的现场管理;避免外包作业人员患职业病。 11、拟建项目中控室采取远程控制,最大限度的避免作业人员直接或间接接触现场工作场所产生的职业位置因素。 2 个体防护 拟建项目未对发放的个人防护用品种类进行详细说明,应根据作业人员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用劳动防护用品,规范个人防护用品的采购、发放、使用。发放的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应加强监督和管理,要求作业人员在工作时必须佩戴。防护用品损坏时应及时更换。 3 职业健康监护 1、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根据《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做好健康监护工作,完善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内容。严格执行岗前、在岗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制度。不同危害因素体检项目见表F5-4。 2、拟建项目各岗位各工种应根据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制定相应的职业健康体检计划。 3、作业人员上岗前应进行岗前职业健康体检,离岗时应进行离岗职业健康体检。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发现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职业病病人确诊后应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4、按要求组织所有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人员到有资质的体检单位进行职业健康体检,体检费用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体检结果应告知作业人员。个人健康监护应建立“一人一档”的健康监护档案。对健康检查结果异常的人员,应妥善处置。 4 应急救援 4.1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 拟建项目可引起急性中毒或急性损伤为高温中暑、一氧化碳中毒、眼和皮肤灼伤、有限空间作业导致的缺氧窒息或中毒(硫化氢、氨)。易造成急性中毒(窒息)和化学性灼伤,夏季存在高温作业易发生中暑事故,建设单位应高度重视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处理应急救援队伍,包括指挥控制组、紧急搜索组、医疗救助组、事故处理组、警戒恢复组等,明确相应职责。 对建设项目来说最可能产生的急性伤害有化学性灼伤、氨中毒、窒息及夏季高温中暑,因此必须按照这四种情况设置应急救援体系。建立的应急救援体系应符合如下要求: (1)应急救援机构:以安全健康第一负责人为组长,各部门配备1~2名熟悉应急救援程序、方式、技术的成员组成应急救援组,并定期对参与人员进行相关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2)建设项目未配备卫生所,因此应当与依法取得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签订合同,由其提供职业卫生服务。医务人员和从事救援的人员应熟知常见毒物的毒性,并具备必备的急救知识和急救技能,并定期演练。 (3)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根据建设项目特点,应制定化学性灼伤、有限空间作业导致的中毒或窒息、氨中毒、窒息及夏季高温中暑的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演练。 在立足于公司自身救援的基础上,同时应与具有中毒抢救经验的医院急诊部门签订了中毒紧急救护合同,与附近的医院签订一般医疗服务合同,一旦需要救援,在10~20分钟内可以将病人送入指定的合同医院。 4.2完善应急救援设施 (1)应急防护器材、设备 ①应急用品柜 有可能出现急性中毒、化学灼伤的场所及中央控制室设立应急用品柜,应急用品内包括空气呼吸器、防溅面罩、防溅眼镜、防毒面具、耳塞耳罩、安全线、防酸碱手套、防毒口罩等各类安全防护用品,同时在车间应急柜内应配备常用急救药品箱,内置各类应急药品(可参照表F5-5)。同时在应急用品柜旁设立应急电话。 ②设置冲淋洗眼器 废水处理区、水处理加药区等涉及酸、碱等化学品区域设置喷淋洗眼装置,以应对意外事故时的紧急处置。较大区域内多个设置时,保证每台洗眼冲淋设备服务半径小于15m。 喷淋洗眼器本体为不锈钢材质,供水为生活饮用水,并做好冬季防冻保护措施。 ③应急排风装置 在有毒气体储存、使用场所,应配置足量的应急排风装置,事故排风量达到12次/小时,防止急性气体吸入性中毒事故的发生。 F5.4.3制定完善应急救援预案 针对生产过程中存在高温中暑、一氧化碳中毒、眼和皮肤灼伤、有限空间作业导致的缺氧窒息或中毒(硫化氢、氨)。易造成急性中毒(窒息)和化学性灼伤,夏季存在高温作业易发生中暑事故,建设单位应高度重视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处理应急救援队伍,包括指挥控制组、紧急搜索组、医疗救助组、事故处理组、警戒恢复组等,明确相应职责。并应符合以下要求:①保证在工作场所发生紧急情况时,信息畅通;②明确现场急救、医疗救援、消防和工作场所内全体劳动者疏散的措施和步骤,有效地控制事态发展,把事故损失减小到最低限度。应急救预案制定后,应根据预案的内容,定期进行演练,以保证在发生紧急事故时,应急救援人员可以熟练、有序、及时的参与救援工作。 (1)酸碱灼伤应急救治 (1)如果衣服被污染,应立即脱掉或将污染部位撕掉,同时用大量水冲洗; (2)酸灼伤:不慎将酸洒在皮肤上先用大量的水冲洗,再用3%~5%的碳酸氢钠溶液洗涤,涂上油膏,并包扎好。眼睛上用大量的水冲洗,再用1%的碳酸氢钠溶液洗,最后滴入少许蓖麻油。衣服上用水冲洗,再用稀氨水洗,最后用水洗。地上则撒一些石灰粉,再用水冲刷。 (3)碱灼伤:不慎将碱液洒在皮肤上用大量水冲洗,然后用1%~2%硼酸或1%~2%醋酸洗,最后涂上油膏包好。眼睛上用大量水冲洗再用1%硼酸洗后,滴入少许蓖麻油。衣服上用水冲洗后用1%醋酸溶液洗涤,再用稀氨水中和,最后用水冲洗。经上述紧急处理后,应立即送往医院急救。 (4)做好个人防护后,立即控制危害源,并疏散人员。 (5)经现场处理后的伤员要迅速送往医院治疗。 (6)可能发生酸碱灼伤的位置设置喷淋洗眼装置。 (2)高温中暑应急救治 转移:迅速将患者抬到通风、阴凉、干爽的地方,使其平卧并解开衣扣,松开或脱去衣服,如衣服被汗水湿透应更换衣服。 降温:患者头部可捂上冷毛巾,可用50%酒精、白酒、冰水或冷水进行全身擦浴,然后用扇或电扇吹风,加速散热。有条件的也可用降温毯给予降温。但不要快速降低患者体温,当体温降至38摄氏度以下时,要停止一切冷敷等强降温措施。 补水:患者仍有意识时,可给一些清凉饮料,在补充水分时,可加入少量盐或小苏打水。但千万不可急于补充大量水分,否则,会引起呕吐、腹痛、恶心等症状。 促醒:病人若已失去知觉,可指掐人中、合谷等穴,使其苏醒。若呼吸停止,应立即实施人工呼吸。 转送:对于重症中暑病人,必须立即送医院诊治。搬运病人时,应用担架运送,不可使患者步行,同时运送途中要注意,尽可能的用冰袋敷于病人额头、枕后、胸口、肘窝及大腿根部,积极进行物理降温,以保护大脑、心肺等重要脏器。 (3)受限空间作业缺氧窒息或中毒应急救治 1)受限空间作业实施作业证管理,作业前应办理《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 2)安全隔绝 a受限空间与其他系统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管道应采取有效隔离措施。 b管道安全隔绝可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进行隔绝,不能用水封或关闭阀门等代替盲板或拆除管道。 c与受限空间相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孔、洞应进行严密地封堵。 d受限空间带有搅拌器等用电设备时,应在停机后切断电源,上锁并加挂警示牌。 3)清洗或置换 受限空间作业前,应根据受限空间盛装(过)的物料的特性,对受限空间进行清洗或置换,并达到下列要求: a氧含量一般为18%~21%,在富氧环境下不得大于23.5%。 b有毒气体(硫化氢,Mac:10mg/m3)浓度应符合GBZ2的规定。 c可燃气体浓度: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0.5%(体积百分数);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0.2%(体积百分数)。 4)通风 应采取措施,保持受限空间空气良好流通。 a打开人孔、手孔、料孔等与大气相通的设施进行自然通风。 b必要时,可采取强制通风。 c采用管道送风时,送风前应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分析确认。 d禁止向受限空间充氧气或富氧空气。 5)监测 a作业前30 min内,应对受限空间进行气体采样分析,分析合格后方可进入。 b分析仪器应在校验有效期内,使用前应保证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c采样点应有代表性,容积较大的受限空间,应采取上、中、下各部位取样。 d作业中应定时监测,至少每2 h监测一次,如监测分析结果有明显变化,则应加大监测频率;作业中断超过30 min应重新进行监测分析,对可能释放有害物质的受限空间,应连续监测。情况异常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经对现场处理,并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 e涂刷具有挥发性溶剂的涂料时,应做连续分析,并采取强制通风措施。 6)个体防护措施 受限空间经清洗或置换不能达到上诉要求时,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方可作业。 a在缺氧或有毒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佩戴隔离式防护面具,必要时作业人员应拴带救生绳。 b在易燃易爆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及不发生火花的工具。 c在产生噪声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配戴耳塞或耳罩等防噪声护具。 7)照明及用电安全 a受限空间照明电压应小于等于36V,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内作业电压应小于等于12V。 b使用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电动工具作业或进行电焊作业时,应配备漏电保护器。在潮湿容器中,作业人员应站在绝缘板上,同时保证金属容器接地可靠。 c临时用电应办理用电手续,按GB/T 13869规定架设和拆除。 8)监护 a受限空间作业,在受限空间外应设有专人监护。 b进入受限空间前,监护人应会同作业人员检查安全措施,统一联系信号。 c在风险较大的受限空间作业,应增设监护人员,并随时保持与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联络。 d监护人员不得脱离岗位,并应掌握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人数和身份,对人员和工器具进行清点。 9)其它安全要求 a在受限空间作业时应在受限空间外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b受限空间出入口应保持畅通。 c多工种、多层交叉作业应采取互相之间避免伤害的措施。 d作业人员不得携带与作业无关的物品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中不得抛掷材料、工器具等物品。 e受限空间外应备有空气呼吸器(氧气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应的应急用品。 f严禁作业人员在有毒、窒息环境下摘下防毒面具。 g难度大、劳动强度大、时间长的受限空间作业应采取轮换作业。 h在受限空间进行高处作业应按《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AQ 3025-2008执行,应搭设安全梯或安全平台。 i在受限空间进行动火作业应按《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AQ 3022-2008的规定进行。 j作业前后应清点作业人员和作业工器具,作业人员离开受限空间作业点时,应将作业工器具带出。 k作业结束后,由受限空间所在单位和作业单位共同检查受限空间内外,确认无问题后方可封闭受限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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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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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现场调查及检测工作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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