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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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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概况 |
项目名称 |
凌空天行高超音速飞行器研发生产 基地项目 |
行业 类别 |
C374航空、航天器及设备制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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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业主 |
四川凌空天行科技有限公司 |
项目 性质 |
新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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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地址 |
成都东部新区(成都未来科技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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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评价企业联系人 |
顾玉龙 |
被评价企业联系人电话 |
18866919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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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简介 |
随着航天技术的发展和航天应用的普及,航天产业蓬勃发展,经济规模持续攀升。根据美国航天基金会发布的2019年第2季度《航天报告》显示,2018年全球航天经济增长8.1%,远高于世界经济整体增长水平。2018年市场规模达到4147.5亿美元,其中商业航天占到市场份额的80%。商业航天已经成为市场的主力军,更是未来的发力点和新引擎。政府航天部门建立了一套完善的技术和管理体系,确保稳步推进重大工程实施、前沿技术研究和空间科学探索等,但由于任务影响大、可靠性要求极高等因素影响导致任务成本居高不下。随着航天产业持续壮大,面对小批量向规模化的转型机遇和挑战,利用社会资源进行市场化配置是提高效益的重要手段。当前商业火箭、商业卫星不断呈现新的发展形势,必然带动卫星应用等大量上下游和周边企业的进步,推动航天向产业化方向发展。 商业航天具有灵活的运营协作机制和快速市场响应能力,能够将各个领域的先进技术成果与航天应用场景结合,围绕市场需求进行革命性创新。例如SpaceX公司大胆开展垂直起降飞行试验最终实现工程应用,创新性地构建了运载火箭重复使用的技术发展路线。近几年来,随着航天技术的不断发展和航天产业规模的日益扩大,商业航天快速发展,以商业运载火箭、低轨互联网星座、亚轨道旅游、商业遥感等为代表的商业航天各领域得到迅速推进,航天产业呈现新的发展态势。在技术进步和市场需求的驱动下,航天规模化生产和大众消费成为可能,发展商业航天产业、提升航天技术水平。对支撑航天强国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凌空天行是国内唯一从事高超音速飞行技术与应用服务的商业航天企业。公司具备全系统覆盖的高超音速飞行器总体设计能力,这包括气动布局设计、弹道、控制、分离、载荷环境、动力、结构、电气、防隔热及发射支持等各个专业领域。凌空天行拥有完整的火箭总装队伍,能够独立完成火箭总装、测试、发射实施的全流程工作。 2023年4月,项目取得了成都高新区发展改革局出具的《四川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表》(川投资备【2304-510109-04-01-693058】FGQB-015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第24号)的相关规定和贯彻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0号令)相关规定,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制预评价报告。 2024年8月受四川凌空天行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四川众望安全环保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对其凌空天行高超音速飞行器研发生产基地项目(以下称“拟建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本公司本着科学、客观、公正、真实的原则,承担了拟建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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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机构及评价项目组 |
评价机构 |
四川众望安全环保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
机构负责人 |
潘祖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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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服务项目组人员名单 |
李范:川职(评)20210186 王鹏:川职(评)202101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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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活动主要信息 |
签订合同时间 |
2024.8 |
报告提交时间 |
202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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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评价类型 |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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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 |
现场调查:李范:川职(评)202101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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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 |
顾玉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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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现场开展检测活动时间 |
不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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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
(1)生产工艺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物理因素:噪声、微波辐射、激光辐射、高温、低温 化学有害因素:铝尘、其他粉尘、铬及其化合物、镍及其化合物、钼及其化合物、锰及其化合物、氮气、氩气、氦气、二氧化碳、煤油。 维修巡检过程中巡检配电室可能接触工频电磁场、巡检柴油发电机房时可能接触噪声、柴油、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氮氧化物,涉及焊接维修时需要电焊烟尘、电焊弧光、锰及其化合物、一氧化碳、氮氧化物、臭氧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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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结论与建议 |
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发〔2021〕5号),拟建项目属于“C374航空、航天器及设备制造”,拟建项目属于职业病危害风险严重的建设项目。 建议 (1)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按照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负责人应当组织外单位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评审工作,并形成评审意见。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评审意见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进行修改完善,并对最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合规性负责。 (2)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或者试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编制评价报告。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负责人应当组织外单位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评审和验收工作,并形成评审和验收意见。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评审与验收意见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整改完善,并对最终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结果的真实性、合规性和有效性负责。 (3)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2020〕第5号)第二十条规定: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和劳动者公布。 (4)根据《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监总局〔2012〕第48号令)第四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向当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报职业危害因素。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5)拟建项目应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监〔2013〕171号)的要求建立职业卫生“三同时”档案、职业卫生管理档案、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档案、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6)建设单位在拟建项目施工招标、合同管理及施工过程中应当监管施工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监督施工单位落实施工期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卫生管理等内容,建设单位在施工和设备安装调试结束后,应收集有施工方及监理方提供的施工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防治总结报告、法律承诺书、施工资质、监理资质等。 (7)拟建项目建成投产后,如果因生产技术、工艺或者原辅材料等发生变化可能导致生产过程中新增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其可能造成的职业病危害应及时申报并作补充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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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
报告书 1、细化各生产工序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职业病防护措施分析、建议; 2、完善设备布置、集气罩设置和职业健康检查分析、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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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现场调查工作照:
现场评价人员:左一 李范 川职(评)20210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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