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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豪润矿业有限公司原铁精矿生产线更新改造及尾矿回收利用改造项目职预评
发布者:四川众望安全环保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4-08-18

 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

原铁精矿生产线更新改造及尾矿回收利用改造项目

行业

类别

黑色金属矿采选业

项目业主

攀枝花豪润矿业有限公司

项目

性质

改建

项目地址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银江镇五道二社

被评价企业联系人

姜沛雯

被评价企业联系人电话

15881261591

项目简介

在原有铁精矿生产线基础上,新增钛中矿干燥及磁选生产线,利用本厂自产及外来代加工钛中矿生产钛精矿和次铁精矿;新增尾矿回收利用生产线,对原项目生产的尾矿进行浮选回收钛精矿和次铁精矿。计划总投资1.2亿元,租用占地面积约7亩,主要设备烘干机、干磁选机、高梯度强磁机、水力螺旋、球磨机、圆筒筛、直线筛、溢流旋流器、浓缩深锥、浮选槽等设备。

评价机构及评价项目组

评价机构

四川众望安全环保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机构负责人

潘祖高

技术服务项目组人员名单

余锋、孙运侣

 

 

 

评价活动主要信息

签订合同时间

2023.3

报告提交时间

2023.8

职业评价类型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到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

现场调查人员:余锋、孙运侣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

姜沛雯、胥部

到现场开展检测活动时间

不涉及检测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物理因素:噪声、高温、电焊弧光、工频电磁场;

粉尘:粉尘(游离二氧化硅高于10%矽尘;游离二氧化硅低于10%其他粉尘)、电焊烟尘;

化学因素:硫酸、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氮氧化物、二氧化硫、锰及其无机化合物、柴油、甲烷、氨、硫化氢、二硫化碳。

特殊作业:视屏作业、电工作业、压力容器作业、职业机动车驾驶作业。

评价结论与建议

结论:拟建项目预评价判定为“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严重”的建设项目。

(1)拟建项目选址、总体布局、生产工艺与设备布局、职业病防护设施设置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卫生标准要求。

(2)拟建项目可能存在和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物理因素:噪声、高温、电焊弧光、工频电磁场;

粉尘:粉尘(游离二氧化硅高于10% 矽尘;游离二氧化硅低于10%其他粉尘)、电焊烟尘;

化学因素:硫酸、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氮氧化物、二氧化硫、锰及其无机化合物、柴油、甲烷、氨、硫化氢、二硫化碳。

此外,拟建项目作业人员中控室操作电脑时存在视屏作业;维修工在进入除尘设施、料仓、球磨等相对密闭设备内部检维修时存在密闭(有限)空间作业危害;作业人员夏季露天对辅助设施巡检存在夏季高温中暑。

(3)拟建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还需根据本报告书的建议进一步完善。

(4)拟建项目个体防护用品还需按照本报告书的建议进一步完善。

(5)拟建项目建立了较完善的职业卫生管理体系,有较完整职业健康监护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基本能满足职工职业病防治工作需要,但还需补充职业病防治专项经费预算,在投产后完善现场警示标识设置,完善职业健康监护及应急救援。

建议:

(1)在拟建项目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拟建项目具体情况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并由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负责人组织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进行评审,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工作过程应当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2)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0号),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或者试运行期间(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编制评价报告;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负责人应当组织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以及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验收,并按照评审与验收意见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整改完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3)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国家健康委员会令第5号)第二十条规定: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4)根据《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第48号)第四条规定,应当向当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报职业危害因素。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5)拟建项目应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监〔2013〕171号)的要求建立职业卫生“三同时”档案、职业卫生管理档案、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档案、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6)建设单位在拟建项目施工招标、合同管理及施工过程中应当监管施工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监督施工单位落实施工期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卫生管理等内容,建设单位在施工和设备安装调试结束后,应收集施工过程的职业病危害防治总结报告。

(7)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国家健康委员会令第5号)第二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该用人单位生产过程中需要外委作业的,应要求外委作业单位具备相应的职业病防护条件,并要求外委作业单位为其外委作业人员配发相应的个体防护用品,组织职业健康检查等职业病防治管理工作。

(8)拟建项目建成投产后,如果因生产技术、工艺或者原辅材料等发生变化可能导致生产过程中新增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其可能造成的职业病危害应及时申报并作补充评价。

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参与现场调查及检测工作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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