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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北销售川渝分公司 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发布者:四川众望安全环保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5-3-20

 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西北销售川渝分公司

行业

类别

危险品仓储

项目业主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西北销售川渝分公司

项目

性质

/

项目地址

四川省彭州市石化北路西段618号

被评价企业联系人

王齐

被评价企业联系人电话

18608016258

项目简介

西北销售川渝分公司彭州油库投产于2014年2月,库容52万立方米,属国家一级油库。油库具备“一进三出”作业功能,即管道接收四川石化成品油入库;通过公路、铁路运输方式组织出库,同时联通兰成渝管道彭州支线辐射重庆市场。

作为四川石化的配套油库,彭州油库投运以来,有效承担四川石化产品出厂任务,加大油品中转发运力度,有效保障了四川石化生产后路畅通。坚持市场导向,发挥中国石油在川成品油产业链一体化优势,强化产销联动,深挖油库装运潜力,全面助力四川销售、重庆销售两家省区公司营销增量上台阶,2018年四川销售成品油销量突破1000万吨,2019年重庆销售成品油销量突破400万吨。今年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油库调整储罐结构,充分发挥库容优势,主动涨库,有效保障了四川石化成品油生产后路顺畅。

彭州油库在中国石油西南地区成品油产业链中承担着重要作用。西北销售公司以彭州油库为支点,有效开展区域成品油物流优化,尤其是充分发挥兰成渝管道彭州支线作用,年节约物流费用6000万元。

评价机构及评价项目组

评价机构

四川众望安全环保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机构负责人

潘祖高

项目负责人

宋焕成

个人资质编号

A01(P)15101584

报告编制人

宋焕成

个人资质编号

A01(P)15101584

报告编制人

李思威

个人资质编号

A01(P)15101591

报告审核人

邹兵飞

个人资质编号

A01(P)15101427

 

 

 

评价活动主要信息

签订合同时间

2024.12

报告提交时间

2025.3

职业评价类型

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到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

现场调查:宋焕成,证书号A01(P)15101584

采样:钟勇,A01(J)12100058;李栋,A01(J)15101405;

左平,A01(J)16101960;彭国,川职(检)20210280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

王齐

到现场开展检测活动时间

2024年12月16~18日和2025年1月3~5日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序号

危害因素

总点位数

合格点位数

点位合格率

总岗位数

合格岗位数

岗位合格率

1

噪声

17

/

/

4

4

100%

2

工频电磁场

2

/

/

1

1

100%

3

溶剂汽油

22

22

100%

2

2

100%

4

甲醇

22

22

100%

2

2

100%

5

22

22

100%

2

2

100%

6

甲苯

22

22

100%

2

2

100%

7

二甲苯

22

22

100%

2

2

100%

8

异丙醇

3

3

100%

1

1

100%

9

正丙醇

3

3

100%

1

1

100%

10

正丁醇

3

3

100%

1

1

100%

 

评价结论与建议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目录》(GB/T4754-2017),用人单位行业分类属于“危险品仓储”。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国卫办职健发〔2021〕5号)的有关规定,“危险品仓储”分类为职业病危害风险“一般”一类,结合用人单位实际生产情况、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职业病危害接害人数、接触机会等综合分析,判定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为一般。

建议:

1建筑卫生学

建议用人单位在化验室内合适位置补充照明灯具或更换符合照度要求的照明灯具。

2职业健康监护

(1)用人单位应严格执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体检制度,依据《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的相关要求组织体检,体检结果应书面告知员工,体检结果有异常的,须及时进行复查,复查结果仍然有异常的须按规定进行诊疗,并做妥善安排。

(2)对准备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作业或者岗位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离岗前30日内组织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离岗前90日内的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可以视为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用人单位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外委人员所在单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与《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的要求,严格执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体检制度。依据外委人员在用人单位从事的工种岗位,组织所有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外委人员到具有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参加体检,体检项目应按照岗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

3应急救援

(1)用人单位应定期组织接害人员进行溶剂汽油急性中毒、夏季高温中暑应急救援演练。

(2)夏季为室外巡检人员配备防暑药品。

4职业卫生管理

(1)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2020]第5号)第二十条规定:职业病危害一般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和劳动者公布。

(2)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和劳动者应按时接受职业健康培训。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应当在任职后3个月内接受职业健康培训,初次培训不得少于16学时,之后每年接受一次继续教育,继续教育不得少于8学时。劳动者上岗前应接受职业健康培训,上岗前培训不得少于8学时,之后每年接受一次在岗培训,在岗培训不得少于4学时。

(3)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的培训制度以及年度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劳动者上岗前和在岗期间职业健康培训,提高劳动者职业健康素养和技能。因变更工艺、技术、设备、材料,或者岗位调整导致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变化的,用人单位应当重新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培训。用人单位可以自行组织开展劳动者职业健康培训,无培训能力的用人单位也可委托职业健康培训机构组织开展。对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的培训,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情况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要求,聘请相关专家进行培训,或参加职业健康培训机构开展的培训。

(4)使用劳务派遣劳动者的用人单位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职业健康培训对象统一管理。外包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必要的职业健康教育和培训。

(5)用人单位不得将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6)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当将作业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的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的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用人单位装卸过程中,人员开启罐盖时,可能接触较高浓度的汽油、柴油,建议用人单位为该岗位人员配备护目镜、防有机溶剂手套。作业人员夏季室外巡检过程中接触紫外线,建议用人单位为室外巡检人员配备防晒手套、防晒衣、防晒护肤品、遮阳帽。

建议用人单位安排作业人员在夏季工作日室外巡检作业时避开最高温度时段,特别是铁路装卸作业人员打开油罐罐盖过程。

(9)本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只针对此次调查及检测过程中的生产状况,公司今后的生产状况如果发生改变,导致职业病危害因素变化或增加时,应及时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及评价。

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参与现场调查及检测工作照:

评价人员现场勘查照片

(评价人员:宋焕成,证书号A01(P)15101584

 

检测人员现场检测照片

(钟勇(左一),A01(J)12100058;李栋(右三),A01(J)15101405;

左平(右二),A01(J)16101960;彭国(右一),川职(检)20210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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