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范围 Business Scope
职业卫生评价
当前所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 职业卫生评价
项目概况 |
项目名称 |
中广核太阳能西藏谢通门30MWp并网光伏电站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
行业 类别 |
电力生产 |
||||
项目业主 |
中广核(谢通门)太阳能有限责任公司 |
项目 性质 |
新建 |
|||||
项目地址 |
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谢通门县塔定乡 |
|||||||
被评价企业联系人 |
周威 |
被评价企业联系人电话 |
17308995563 |
|||||
项目简介 |
中广核(谢通门)太阳能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6年12月06日,为了适应市场需求,中广核(谢通门)太阳能有限责任公司开展了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在2017年3月7日提交《关于印发<中广核太阳能西藏谢通门30MWp并网光伏电站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意见>的函》,水电规新〔2017〕51号。项目名称为:中广核太阳能西藏谢通门30MWp并网光伏电站项目,总投资2.86亿。 中广核太阳能西藏谢通门30MWp并网光伏电站项目于2017年9月开工建设,2018年6月建设完成,并投入调试运行。属于已经投入试运行但未完成防护设施设计等前期工作的建设项目。现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7〕第3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第24号)的要求补充完成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因此,中广核(谢通门)太阳能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四川众望安全环保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对其中广核太阳能西藏谢通门30MWp并网光伏电站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编写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
|||||||
评价机构及评价项目组 |
评价机构 |
四川众望安全环保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
机构负责人 |
潘祖高 |
||||
技术服务项目组人员名单 |
严锐、高军、王春雪、李栋、徐晓红 |
|||||||
评价活动主要信息 |
签订合同时间 |
2021-7 |
报告提交时间 |
2021-10 |
||||
职业评价类型 |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
|||||||
到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 |
现场调查:李栋 采样、检测:李栋、解洪亮 |
|||||||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 |
周威、吴淼等 |
|||||||
到现场开展检测活动时间 |
2021-7-8 |
|||||||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
物理因素:噪声、工频电磁场。
化学因素:六氟化硫、氮氧化物、臭氧、一氧化碳、二氧化硫。
|
|||||||
评价结论与建议 |
一、结论: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该项目间属于“电力生产”中的“电力生产(其他)”。根据《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发〔2020〕5号),“电力生产(其他)”属于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该项目产生或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主要为噪声,结合该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潜在危险性、接触人数、接触时间、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等进行综合分析,判定该项目属于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 根据对该项目现场调查、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和项目相关资料的综合分析,该项目在实施过程中能够落实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在生产状况正常,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正常运行的情况下,佩戴有效的个人防护用品,工人实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强度能够控制在职业接触限值内,符合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该项目已具备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的条件。 二、建议措施: (1)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2021〕5号令)第十五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2)根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在作业场所出入口、作业岗位或显著位置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中文警示说明及职业病危害告知卡。对于设置工作,企业法人是第一责任人,负责职业健康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和业务主管人员是设置公告栏的直接人,切实履行好职责和义务,积极开展工作。 (3)警示标识、告知卡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如发现有破损、变形、褪色等不符合要求时要及时修整或更换;除警示、告知外,建设方还可以在车间设置相关宣传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以加强工人意识教育。 (4)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参加职业卫生监管部门组织的职业卫生培训。 (5)公司与新老员工签订合同时,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的,应按国家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 (6)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由管理部门向员工如实告知,现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7)建设单位应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的要求,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包括: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宣传培训档案、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职业卫生管理档案、员工个人职业健康档案、法律法规等7大类档案。 (8)根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第49号)建立、健全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9)该项目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如实申报职业危害。根据《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第四条规定:职业危害申报工作实行属地分级管理。 (10)该项目光伏场区所在地为海拔较高,高原地区大气压低,寒冷、干燥和阳光辐射强。运行检修人员室外巡检时,应注意防护。 (11)根据本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表F8-5知:本次职业健康检查所有人员存在血常规异常,4人出现颈椎生理曲度变直,以及部分其他异常。根据本次体检结果,建议建设单位在该项目居住场所增加制氧机,配备符合人体工效学座椅。 |
|||||||
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
|
|||||||
参与现场调查及检测工作照:
图1 持证人员现场调查图 (持证人员:李栋,左一,证书号A01(P)15101593)
图2 检测人员现场照片 (解洪亮,右一,证书编号:A01(J)15101403; 李栋,左一,A01(J)151014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