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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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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概况 |
项目名称 |
石渠县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一期工程 |
行业 类别 |
电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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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业主 |
乡城新能光伏开发有限公司 |
项目 性质 |
新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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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地址 |
甘孜州乡城县正斗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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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评价企业联系人 |
白主任 |
被评价企业联系人电话 |
151836008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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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简介 |
按照四川省委、省政府关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工作部署,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委《关于实施光伏发电扶贫工作的意见》(发改能源[2016]621号)的精神,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会同省扶贫移民局、四川能源监管办、国家开发银行省分行、农业发展银行省分行等部门组织研究制定了《四川省光伏发电扶贫工作实施意见》(川发改能源[2016]694号),要求在我省太阳能资源较好的地区实施光伏发电扶贫工程,促进建档立卡贫困户稳定增收、精准脱贫。按照《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扶贫和移民工作局四川省能源局关于2017年度光伏扶贫项目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发改能源[2017]618号)的精神,编制光伏扶贫项目建设方案,完成项目备案。 根据甘孜州州政府和发改委的统一安排,石渠县拟利用集中式光伏发电系统的方式,推进扶贫工作。甘孜州石渠县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采用“异地建设光伏电站,本地扶贫”的模式,即:项目扶贫对象为石渠县贫困村、贫困户,建设在甘孜州乡城县正斗乡。 石渠县人民政府指定的甘孜州通普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与国家电投四川电力有限公司共同组建项目合资公司——乡城新能光伏开发有限公司负责石渠县光伏扶贫电站,扶贫方式采用异地建设,电站位于甘孜州乡城县正斗乡,拟通过本光伏扶贫项目解决的建档立卡贫困户。 石渠县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一期工程符合甘孜州委、州政府对光伏扶贫项目的“统一规划、集中连片、异地实施、打捆送出”的部署要求和省发改委光伏扶贫总体安排。石渠县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一期工程为异地建设项目,根据甘孜州委的统一部署,项目扶贫地为四川省甘孜州石渠县,项目建设实施场址位于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乡城县正斗乡顶贡大草原,拟建场区为牧草地,场址南北长约0.7km,东西宽约0.8km,植被以天然草甸为主;场区地势开阔,地形平坦,场内海拔高度3940~4020m,属山地地貌。 本工程设计装机规模30MWp,拟通过两回35kV集电线路接入已建成投运的正斗光伏220kV升压站,不需另外新建升压汇集中心,与正斗光伏50MWp光伏电站工程共用35kV母线及主变压器。正斗光伏220kV升压站站址位于本工程场址中心东南侧约2.7km。 2017年12月29日,乡城新能光伏开发有限公司石渠县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一期工程由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了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备案号为:川投资备【2017-510000-44-03-240005】FGQB-0037号,总投资25485.95万元。2017年12月,中国电建集团成都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为其编制了《石渠县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一期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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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机构及评价项目组 |
评价机构 |
四川众望安全环保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
机构负责人 |
潘祖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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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吴小亮 |
个人资质编号 |
A01(P)151015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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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编制人 |
吴小亮 |
个人资质编号 |
A01(P)151015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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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编制人 |
李思威 |
个人资质编号 |
A01(P)151015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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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审核人 |
高 飞 |
个人资质编号 |
A01(P)121000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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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活动主要信息 |
签订合同时间 |
2019年6月 |
报告提交时间 |
2020年9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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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评价类型 |
职预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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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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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 |
杨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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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现场开展检测活动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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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
物理因素:噪声、工频电场。 化学因素:六氟化硫、氮氧化物、臭氧。 低温及紫外辐射、低气压、高原低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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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结论与建议 |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及《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73号)规定,该项目属于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中的第三类“其他电力生产”,结合该项目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毒理学特征、浓度(强度)、潜在危险性、接触人数、频度以及发生职业病的危(风)险程度等进行综合分析后,确定该项目的职业病危害程度为较重。 (1)拟建项目为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应当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2)拟建项目在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阶段需按照本报告书提出的控制职业病危害补充措施进行相关设计。 (3)拟建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职业卫生“三同时”)。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4)拟建项目完工后,在试运行阶段,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 (5)拟建项目试运行期间,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的情况和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6)项目投入运行后,应当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司”的要求在新版“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网址:www.zybwhsb.com)申报职业危害。 (7)拟建项目的检修作业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涉及及外包人员,应按要求做好外包人员的管理及外委合同中必须要求外委单位对外委人员作相应的职业健康体检,方可外委。 (8)拟建项目建成投产后,如果因生产技术、工艺或者原辅材料等发生变化可能导致生产过程中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改变,对其可能造成的职业病危害应及时申报并作补充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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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
1、完善项目利旧情况分析; 2、完善应急救援措施分析与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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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现场调查及检测工作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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