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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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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概况 |
项目名称 |
甘孜州乡城县正斗乡二期50MWp光伏项目 |
行业 类别 |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中的其他电力生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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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业主 |
甘孜正午光伏开发有限公司 |
项目 性质 |
国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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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地址 |
甘孜州乡城县正斗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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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评价企业联系人 |
白映波 |
被评价企业联系人电话 |
151836008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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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简介 |
根据《甘孜州南部高原生态发电“领跑者”示范基地规划报告》,在甘孜州乡城县、巴塘县及得荣县共规划了三处大规模的光伏发电基地,分别为三县交界片区、得荣县茨巫乡西北片区、巴塘县德达牧场片区。规划三县装机容量分别为:乡城县装机容量1500MW,其中近期开发300MW,中期开发600MW,远期开发600MW;巴塘县装机容量1500MW,其中近期开发100MW,中期开发200MW,远期开发1200MW;得荣县装机容量300MW,其中近期开发100MW,中期开发200MW。 本次规划的乡城县正斗乡光伏电站场址位于三县交界片区,为《甘孜州南部高原生态发电“领跑者”示范基地规划报告》推荐先期开发的电站,也是乡城县首批开发建设的光伏电站。规划建设总规模为200MW,采用一、二、三期分期建设方式,其中一期建设规模50MWp,二期建设规模100MWp,三期建设规模50MWp,二期工程先行建设,一期、三期项目将根据四川省发改委的建设指标和政策有序开展建设。 2016年3月,中国电建集团西北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已编制完成《中电投四川公司乡城二期100MWp光伏发电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后续在环评阶段上报过程中,受外部审批管理要求限制,即“四川省能源局《关于2016年光伏建设规模指标配置实施方案的通知》”(川能源[2016]4号)中明确指出:同一公司申报项目不得超过2个、申报规模不得超过5万千瓦、单个项目规模不得超过5万千瓦,因此,项目业主经综合考虑后,原可研阶段规划的正斗乡光伏电站一期、三期工程暂缓实施,二期项目建设规模由原来的100MW调整为现阶段的50MW,建设业主也变更为甘孜正午光伏开发有限公司。2016年9月,由中国电建集团成都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编制完成了《乡城光伏发电项目二期50MW工程建设方案报告》,确定项目采用280Wp单晶硅组件,组串式逆变,平单轴跟踪系统。采用3回35kV集电线路接入220kV升压站1#主变段35kV母线,并通过1台100MVA的变压器升压至220kV,升压站220kV侧接线采用单母线接线方式,以1回220kV 线路接入西南方向的已建茨巫220kV变电站220kV侧间隔。 2016年12月16日,甘孜州乡城县正斗乡二期50MWP光伏项目由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了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备案号为:川投资备【2016-510000-44-03-040320-BQFG】0075号,总投资51256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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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机构及评价项目组 |
评价机构 |
四川众望安全环保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
机构负责人 |
潘祖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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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吴小亮 |
个人资质编号 |
A01(P)151015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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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编制人 |
吴小亮 |
个人资质编号 |
A01(P)151015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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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编制人 |
范添博 |
个人资质编号 |
A01(P)151015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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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审核人 |
高 飞 |
个人资质编号 |
A01(P)121000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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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活动主要信息 |
签订合同时间 |
2019年1月 |
报告提交时间 |
2019年5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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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评价类型 |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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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 |
现场调查人员吴小亮,未进行检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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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 |
杨站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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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现场开展检测活动时间 |
预评价,未开展现场检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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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
物理因素:噪声、工频电场。 化学因素:六氟化硫、氮氧化物、臭氧。 高原低氧、低气压、低温、紫外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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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结论与建议 |
结论: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及《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73号)规定,该项目属于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中的第三类“其他电力生产”,结合该项目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毒理学特征、浓度(强度)、潜在危险性、接触人数、频度以及发生职业病的危(风)险程度等进行综合分析后,确定该项目的职业病危害程度为较重。 综上所述:拟建项目在初步设计和防护设施设计专篇时,在采取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相关设计资料防护措施的基础上,对本报告书提出的职业病防治补充措施的要求及建议严格落实到位,并在项目运行时认真实施,加强日常监管的前提下,拟建项目采取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能满足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建议:(1)拟建项目为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应当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2)拟建项目在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阶段需按照本报告书提出的控制职业病危害补充措施进行相关设计。 (3)拟建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职业卫生“三同时”)。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4)拟建项目完工后,在试运行阶段,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 (5)拟建项目试运行期间,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的情况和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6)项目投入运行后,应当按照《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第48号)第四条规定: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实行属地分级管理的原则,向项目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职业危害。 (7)拟建项目的检修作业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涉及及外包人员,应按要求做好外包人员的管理及外委合同中必须要求外委单位对外委人员作相应的职业健康体检,方可外委。 (8)拟建项目建成投产后,如果因生产技术、工艺或者原辅材料等发生变化可能导致生产过程中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改变,对其可能造成的职业病危害应及时申报并作补充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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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
1、细化运行检修部人员工作内容。 2、完善应急救援措施分析与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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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现场调查及检测工作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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