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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新豪鼎盛建材有限公司砂石厂混凝土搅拌站项目职业卫生评价
发布者:四川众望安全环保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8-04-18

职业评价报告网上公开信息表

 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

砂石厂混凝土搅拌站项目

项目

类别

水泥制品制造业

项目业主

成都新豪鼎盛建材有限公司

项目

性质

新建

项目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唐元镇福昌村6社

被评价企业联系人

周熙田

被评价企业联系人电话

13518110282

项目简介

新建砂石设备一套,混凝土搅拌站一套,砂石年产量20万m3,混凝土年产40万t

评价机构及评价项目组

评价机构

四川众望安全环保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机构负责人

潘祖高

项目负责人

孙运侣

个人资质编号

A01(P)15101598

报告编制人

孙运侣

个人资质编号

A01(P)15101598

报告编制人

吴小亮

个人资质编号

A01(P)15101587

报告审核人

高飞

个人资质编号

A01(P)1200044

 

 

 

评价活动主要信息

签订合同

时间

2017.11.2

报告提交时间

2017.3.30

职业评价

类型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到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

现场调查:孙运侣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

周熙田

到现场开展检测活动时间

不涉及检测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粉尘:水泥粉尘、矽尘、电焊烟尘;

化学毒物:一氧化碳、一氧化氮、二氧化氮、锰及其化合物、臭氧、硫化氢、甲烷、氨气、润滑油;

物理因素:噪声、电焊弧光、全身振动

评价结论与建议

结论: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拟建项目行业类别属于水泥制品制造业,根据《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版)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73号)规定,拟建项目为职业病危害严重的项目,结合其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毒理学特征、浓度(强度)、潜在危险性、接触人数、频度、时间、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发生职业病的危(风)险程度等进行综合分析后,确定拟建项目属于职业病危害风险严重的建设项目。

建议:

(1)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 “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7〕第90号)的规定,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拟建项目防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项目施工时应将有关防护设施严格落实到位。

(2)建设单位应委托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进行拟建项目的建设施工,施工单位在建设施工时应参照《建筑行业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规范》(GBZ/T211-2008)对拟建项目施工过程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进行预防控制。且应在建设施工期督促施工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措施。同时,拟建项目建成后应对施工过程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总结。

(3)建设单位应在拟建项目建设时落实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4)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30天~180天),建设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的情况和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并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5)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如实申报职业危害。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48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第四条规定:职业危害申报工作实行属地分级管理,拟建项目应当向当地职业卫生管理部门申报职业危害。拟建项目建成投产后,如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6)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 “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7〕第90号)的规定,除国家保密建设项目外,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公告栏、网站等方式及时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承担单位、评价结论、评审时间及评审意见,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时间、验收方案和验收意见等信息,供本单位劳动者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查询。

(7)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47号)第二十条规定: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定期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档案,向从业人员公布,并向所在地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报告。

(8)建设单位按照F7章节提出的补充措施完善总体布局、组织管理、工程技术、辅助用室、个体防护、职业健康监护及应急救援等方面的工作。

(9)拟建项目建成投产后,如果因生产技术、工艺或者原辅材料等发生变化可能导致生产过程中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改变,对其可能造成的职业病危害应及时申报并作补充评价。

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评审意见:

一、评价单位具有法定资质,该评价报告书编制所依据的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适当、准确。

二、该评价报告书评价目的明确,评价范围和方法适当,内容全面。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较准确,评价结论客观,建议可行。

三、专家意见:

1. 完善评价依据 ;

2. 完善职业病危害因素辨识及防尘、防噪措施检查表;

3. 补充措施中完善防尘、防噪工程技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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