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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金日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周油坊选矿厂尾矿选云母选铁综合利用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
发布者:四川众望安全环保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6-11-29

职业评价报告网上公开信息表

 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

周油坊选矿厂尾矿选云母选铁综合利用项目

行业

类别

铁矿采选

项目业主

安徽金日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项目

性质

新建

项目地址

安徽省霍邱县冯井镇

被评价企业联系人

王华新

被评价企业联系人电话

18856408012

项目简介

建设内容:云母浮选车间、尾矿选铁车间、浓缩池、砂泵站、锅炉房。实际投资规模:12563万元。建设规模:云母精矿30万吨/年,铁精矿11.43万吨/年。项目于2014年11月开始开工建设,2015年6月建成进行试生产至今。

评价机构及评价项目组

评价机构

四川众望安全环保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机构负责人

潘祖高

项目负责人

陈小翠

个人资质编号

A01(P)12100048

报告编制人

陈小翠

个人资质编号

A01(P)12100048

报告编制人

吴小亮

个人资质编号

A01(P)15101587

报告审核人

施春华

个人资质编号

A01(P)12100043

 

 

 

评价活动主要信息

签订合同时间

2016.09

报告提交时间

2016.11

职业评价类型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到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

陈小翠、王国兴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

王华新、李中文

到现场开展检测活动时间

2016年9月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项目存在或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粉尘:矽尘、其他粉尘(铁精矿粉尘)、云母粉尘。

化学因素:一氧化碳、二氧化碳、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氢氧化钠、氧化钙、二硫化碳。

物理因素:噪声、高温、工频电场。

现场检测结果

矽尘:锅炉工接触矽尘的总尘和呼尘均满足时间加权容许浓度的限值要求。但针对各作业点进行的短时间检测值除控制室外均不满足超限倍数的要求。

化学毒物:本次现场检测的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二氧化碳、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氢氧化钠等化学毒物的浓度均符合职业接触限值的规定。

物理因素:

(1)本次噪声现场检测共设10个定点检测点,涉及7个岗位,3个个体检测。有2个检测点(尾矿选铁渣浆泵控制点、砂泵站)噪声超过85 dB(A),3个岗位(浓缩工、渣浆泵工、强磁工)噪声超过职业接触限值的规定。

(2)工频电场的检测结果符合职业接触限值的规定。

评价结论与建议

结论:综上所述:根据对该项目现场调查、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和项目相关资料的综合分析,该项目当前(试运行阶段)基本符合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该项目已具备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的条件。

在生产状况正常,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运行有效,工人佩戴合理有效的个体防护用品,其实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强度能够控制在职业接触限值内,且采取了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所提对策措施和建议的情况下,符合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补充建议:(1)企业应该加强该作业区的车辆限速管控,并做好路面的洒水降尘工作,降低二次扬尘产生的粉尘影响。

(2)加强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定期进行检查、保养,并做好相应的记录,定期进行防护效率的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进行维护及更新。加强设备润滑维护和减振维护。

(3)及时清扫落尘,在产尘点周围洒水降尘。

(4)监督作业人员做好个体防护,确保防护用品得到有效使用。监督作业人员正确佩戴耳塞,对遗失、损害的耳塞及时更换。

(5)做好超标岗位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护,定期进行岗位轮换,缩短接触时间。

(6)场地允许条件下,建议在工作地点设置隔声值班间。

(7)企业在今后的运营过程中,应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应急专项演练,并保留记录存档。

(8)应对锅炉房控制室予以适当的补充照明,以满足《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13的照度限值要求。

(9)企业应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定期检测的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的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和作业人员公布。

日常建议:(1)浮选药剂异味重,影响工人的嗅觉感受,建议在浮选车间的配药平台和浮选平台设置机械通风设施。

(2)本项目锅炉房应针对通风除尘器故障无法将燃煤废气中的一氧化碳、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正常排出的情况,设置事故机械排风装置。

锅炉岗夏天进行作业时,应注意对高温的防护,防止中暑。锅炉房建议补充配置药品箱。

(3)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第四条规定:职业危害申报工作实行属地分级管理。安徽金日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应根据规定要求,将此次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与职业病危害因素现场检测结果向霍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报。

(4)健全职业健康监护制度、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根据《职业健康技术规范》GBZ188-2014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做好健康监护工作,“两档”管理制度。“两档”内容包括职业卫生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5)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2012〕第49号、《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相关规定对新进作业人员进行岗前体检、并对离岗或调离作业人员进行离岗健康检查,并根据体检结果对作业人员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合理处置。对疑似职业病病人,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者职业病诊断。

(6)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企业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外包给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企业。

(7)该项目涉及到生产女工,应加强女工的劳动保护,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8)加强对职工在职业卫生相关知识方面的教育培训,提高自我防护意识,自觉佩戴个体防护用品。同时,建设单位应加强监督检查,督促作业人员及时有效的佩戴防护用品进行作业。

(9)本项目精矿仓的作业依托金日盛选矿厂现有的设施和人员。精矿过滤后仍保留一部分水份,以使精矿保持湿润状态,避免产尘。但仍然存在部分精矿风干尘化的可能。因此,建设单位应对云母粉尘和其他粉尘(铁精矿粉尘)对精矿工、货车司机的危害引起足够的重视。因检测期间精矿仓处于停产休整状态,且不在此次评价范围内,故未进行粉尘、噪声的检测。虽然精矿仓作业以机械化为主,作业人员不直接接触粉尘,但不排除存在接触的可能性。因此,建设单位在今后的运营过程中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定期对精矿仓粉尘进行检测,发现超标及时整改,做好工人的个体防护并使员工受到充分的教育培训,增强自我防护意识,将该车间员工纳入职业健康检查的范畴,检查因素要针对其他粉尘(铁精矿粉尘)、云母粉尘、噪声来进行。同时,建设单位应在人员经常走动的地方或者醒目位置增设有关粉尘、噪声的警示标识,将定期检测结果以公告栏的形式在精矿车间张贴以告知员工。

(10)本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只针对目前生产状况,公司今后遇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发生变更,须按时申报;或因技术、工艺或原辅材料发生改变而引起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变化时,应进一步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评价。

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同意《报告》通过审核,评价单位应按照评审组意见对《报告》认真修改完善,并经专家组长确认。

参与现场调查及检测工作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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