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公告Public announcement
公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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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概况 |
项目名称 |
广安比亚迪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项目 |
行业 类别 |
C3660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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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业主 |
广安比亚迪实业有限公司 |
项目 性质 |
改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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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地址 |
广安市经开区奎阁街道港前大道石佛段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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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评价企业联系人 |
李松林 |
被评价企业联系人电话 |
176286397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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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简介 |
本项目建设600000pcs/a的新能源汽车电池钢/铝托盘的生产能力,包含新能源汽车电池钢/铝托盘的焊接、机加、装配生产线以及辅助和附属设施,同时满足研发技术及辅助人员的工作需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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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机构及评价项目组 |
评价机构 |
四川众望安全环保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
机构负责人 |
潘祖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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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服务项目组人员名单 |
孙运侣、马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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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活动主要信息 |
签订合同时间 |
2024.8 |
报告提交时间 |
202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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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评价类型 |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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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 |
现场调查人员:马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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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 |
李松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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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现场开展检测活动时间 |
2024年11月12日~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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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
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1)生产工艺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粉尘:电焊烟尘、其他粉尘、砂轮磨尘、铝合金粉尘、氧化铝粉尘。 化学因素:锰及其无机化合物、甲烷、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氮氧化物、氩气、臭氧、甲基丙烯酸甲酯、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又名二异甲苯氰酸酯)、甲基丙烯酸、2-乙氧基乙醇、甲酰胺。 物理因素:噪声、手传振动、高温、电焊弧光、激光。 (2)劳动过程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本项目生产及辅助生产人员为两班两倒,每班12h,存在夜班作业。 (3)生产环境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生产环境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主要包括自然环境因素、厂房建筑或布局不合理、来自其它生产过程散发的有害因素等。 本项目设备布置在2#车间、3#车间内。2#车间机加工、打磨等工序产生的噪声存在相互叠加,且云轨项目原机加、打磨等噪声也存在噪声的相互影响;焊接烟尘、打磨粉尘设尘毒防护设施,逸散机会和浓度小,对其他工序影响较小。3#车间存在云轨项目喷漆房、刮腻子、打磨房等工序,会产生噪声、滑石粉尘、苯系物等,因喷漆房、刮腻子、打磨房均设尘毒防护设施,所产生的化学因素逸散机会和浓度小,对本项目影响较小。 此外,当外委生活池清污时可能接触硫化氢、氨、甲烷、有限空间作业危害。 检测结果: (1)噪声检测:打磨工(5个)、调试工(PE5/6)、下料工(锯)7个岗位噪声接触强度超过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其余岗位符合职业接触限值规定。 (2)手传振动检测:各岗位接触手传振动强度均符合职业接触限值的规定。 (3)紫外辐射检测:各岗位接触紫外辐射强度均符合职业接触限值的规定。 (4)高温检测:各岗位接触高温强度均符合职业接触限值的规定。 (5)激光检测:各岗位接触激光温强度均符合职业接触限值的规定。 (6)粉尘、化学毒物检测:各岗位接触粉尘、化学毒物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和短时间接触浓度均符合职业接触限值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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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结论与建议 |
结论:项目控制效果评价判定为“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严重”的建设项目。 根据对本项目现场调查、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和项目相关资料的综合分析,本项目职业卫生防治工作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采取的职业病防治措施基本可行,日常运行过程中在一定程度上能控制和降低职业病危害因素对作业人员健康的影响,项目在落实了本次评价报告提出的补充措施和建议后,能够满足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需要。本项目已具备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的条件。 建议: (1)车间加强通风要求,保证作业人员的新风量要求。 (2)根据《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做好健康监护工作,“两档”管理制度。“两档”内容包括职业卫生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3)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2012〕第49号)、《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相关规定对新进或调岗作业人员进行岗前体检、并对离岗或调离作业人员进行离岗健康检查。 (4)建设单位应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2020〕第5号)的规定: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和劳动者公布。 (5)建设单位应根据《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的规定,将此次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与职业病危害因素现场检测结果向当地主管部门进行申报。 (6)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函〔2022〕441号的要求进行职业卫生培训。 (7)定期对除尘、废气处理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发现有堵塞、损坏或其他原因导致不能正常工作的,应及时进行清理、设备维修,并做好相关维护保养记录。 (8)加强噪声作业人员的个体防护和职业健康监护。 (9)加强外委作业人员的职业卫生管理,对焊工、打磨工加强个体防护和职业健康监护。 (10)建设单位应加强女工的劳动保护,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11)应急救援物资的使用人员,应接受相应的培训,熟悉装备的用途、技术性能及有关使用说明资料,并遵守操作规程;及时对车间内配备的应急救援药箱进行检查,对应急救援药品进行有效性查验,及时补充更换。 (12)粉尘防爆措施严格以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设施设计专篇提出的措施为准。 (13)针对维修、清污存在的受限空间作业危害,应加强受限空间作业监管,严格按照《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8958-2006)、《密闭空间作业职业危害防护规范》(GBZ/T205-2007)进行作业。 (14)本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只针对目前生产状况,公司今后遇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发生变更,须按时申报;或因技术、工艺或原辅材料发生改变而引起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变化时,应进一步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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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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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现场调查及检测工作照:
图1 现场勘查人员照片 (评价技术人员 马虹 左一 证书编号:A01(P)15101430)
图2 现场检测人员照片 彭国,左1,证书号:川职(检)20210280号 解洪亮,左2,证书号:A01(J)151014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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