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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万吨/年电子级氢氟酸,6万吨/年电子级双氧水及1万吨/年电子级氟化铵溶液项目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发布者:四川众望安全环保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2-01-08

 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

6万吨/年电子级氢氟酸,6万吨/年电子级双氧水及1万吨/年电子级氟化铵溶液项目

行业

类别

C261基础化学原料制造

项目业主

四川永晶新材料有限公司

项目

性质

新建

项目地址

四川省遂宁市大英县经济开发区

被评价企业联系人

张超杰

被评价企业联系人电话

18159965221

项目简介

电子级氢氟酸属于电子化学品,主要用于集成电路、电子原器件、液晶面板、太阳能板的清洗等精细、高技术领域,随着我国电子产业和IC集成电路产业的兴起和快速发展,对高纯电子级氢氟酸的需求量将越来越大。因此,本项目的建设,对于填补国内高纯电子级氢氟酸产品的市场空白、替代进口、满足国内强劲的市场需求、促进电子工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四川永晶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6日在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完成备案,备案项目名称:6万吨/年电子级氢氟酸、6万吨/年电子级双氧水及1万吨/年电子级氟化铵溶液项目,备案机关:大英县发展和改革局,备案号:川投资备【2104-510923-04-01-836984】FGQB-0045号。

项目分期为两期建设,第一期建设为6万吨/年电子级氢氟酸及5000吨/年电子级氟化铵溶液,第二期建设为6万吨/年电子级双氧水装置及5000吨/年电子级氟化铵溶液装置。

本次评价内容仅为一期工程评价,二期工程建设时另行评价。

评价机构及评价项目组

评价机构

四川众望安全环保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机构负责人

潘祖高

技术服务项目组人员名单

高飞:A01(P)12100044

李范:川职(评)20210186

严锐:A01(P)12100049

 

 

 

评价活动主要信息

签订合同时间

2021年11月

报告提交时间

2022年1月

职业评价类型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到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

评价:

高飞:A01(P)12100044

李范:川职(评)20210186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

张超杰

到现场开展检测活动时间

/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1、主体工程:

化学有害因素:氨、氟化氢、氟化物。

物理有害因素:噪声、高温。

2、公辅工程

超纯水制备可能产生:噪声、其他粉尘;

污水处理站可能产生:噪声、氢氧化钙、氟化物;

柴油发电机可能产生:柴油、噪声、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氮氧化物;

燃气锅炉可能产生:噪声、甲烷、高温、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氮氧化物;

空压系统可能产生:噪声;

储罐、仓库可能产生:氨、氟化氢、氟化物;

功能房(实验室、中控室)可能产生:氢氧化钠、视频作业;

维修巡检:噪声、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氮氧化物、锰及其化合物、电焊烟尘、电焊弧光、臭氧、工频电磁场、有限空间作业等。

评价结论与建议

结论:依据拟建项目提供的相关资料,拟建项目基本执行了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的有关规定。拟建项目在今后工程的设计和工程建设中,如能将其拟设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本报告中提出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补充措施及建议落实到位,并在项目运行时认真实施,加强日常职业卫生管理,履行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制度、进行应急救援演练,定期发放个人防护用品,拟建项目采取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以及职业卫生管理能满足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建议: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7〕第90号)的规定,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拟建项目防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项目施工时应将有关防护设施严格落实到位。

建设单位应委托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进行拟建项目的建设施工,施工单位在建设施工时应参照《建筑行业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规范》(GBZ/T211-2008)对拟建项目施工过程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进行预防控制。且应在建设施工期督促施工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措施。同时,拟建项目建成后应对施工过程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总结。

建设单位应在拟建项目建设时落实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30天~180天),建设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的情况和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并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建设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体检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应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相关规定,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到具有职业健康体检资质的医院进行岗前、在岗、离岗体检。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建设单位在高噪设备等安装时应加强减震、消声措施,运营期期注重高噪岗位作业人员防护措施,佩带防噪耳塞,管理上加强职业卫生培训,督促作业人员佩戴防护用品作业。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如实申报职业危害。根据《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第四条规定:职业危害申报工作实行属地分级管理,拟建项目应当向当地职业卫生管理部门申报职业危害。拟建项目建成投产后,如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5号(2020年12月31日):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检测。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和劳动者公布。

拟建项目建成投产后,如果因生产技术、工艺或者原辅材料等发生变化可能导致生产过程中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改变,对其可能造成的职业病危害应及时申报并作补充评价。

拟建项目二期工程启动时应执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7〕第90号)的相关规定。

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报告书意见:

1、核实氢氟酸生产原料,完善劳动定员表;

2、细化生产工艺分析,补充设备布局;

3、完善建筑卫生学分析;

4、细化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情况分析;

5、进一步完善防尘毒、防高温及应急救援措施分析与评价;

6、完善选址、总体布局、工艺设备布局评价。

参与现场调查及检测工作照:

评价人员:高飞:A01(P)12100044(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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