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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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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概况 |
项目名称 |
成都市西汇水环境有限公司 合作污水处理厂三期项目 |
行业 类别 |
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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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业主 |
李健 |
项目 性质 |
新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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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地址 |
成都市郫都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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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评价企业联系人 |
江璐 |
被评价企业联系人电话 |
135480312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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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简介 |
项目名称:成都合作污水处理厂三期项目 建设单位:成都市西汇水环境有限公司 项目地址:成都市郫都区 建设性质:新建 项目总投资:61235万元 行业类别: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 生产规模:日处理污水10万m3 建设内容:新建处理能力为10万m3/d 污水处理厂1 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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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机构及评价项目组 |
评价机构 |
四川众望安全环保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
机构负责人 |
潘祖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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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严锐 |
个人资质编号 |
A01(P)121000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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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编制人 |
严锐 |
个人资质编号 |
A01(P)121000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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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编制人 |
陈小翠 |
个人资质编号 |
A01(P)121000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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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审核人 |
高飞 |
个人资质编号 |
A01(P)121000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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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活动主要信息 |
签订合同时间 |
2018.8.8 |
报告提交时间 |
2019.12.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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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评价类型 |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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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 |
严锐A01(P)121000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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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 |
罗家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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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现场开展检测活动时间 |
2019年9月4-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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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
物理因素:噪声、紫外辐射; 化学因素:二氧化氮、氨、硫化氢、氢氧化钠、氟化物、次氯酸钠、硝酸、重铬酸钾、乙醇、氢氧化钾、六水三氯化铁、过硫酸钾、酒石酸锑钾、碘化汞、磷酸二氢钾; 粉尘:其他粉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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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结论与建议 |
结论:根据对本项目现场调查、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和项目相关资料的综合分析,本项目职业卫生防治工作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采取的职业病防治措施基本可行,日常运行过程中在一定程度上能控制和降低职业病危害因素对作业人员健康的影响,项目在落实了本次评价报告提出的补充措施和建议后,能够满足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需要。本项目已具备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的条件。 建议:(1)应进一步完善有限空间作业和夏季高温中暑应急救援专项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2)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应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的要求,对作业岗位及其接触的危害因素进行完善; (3)进一步按照《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3〕171号)的要求规范职业卫生档案。 (1)根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和评价制度,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的要求,安排作业场所有害因素定期检测与评价,并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2)企业应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第二十条规定: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定期检测、评价的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的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当地主管部门报告和作业人员公布。 (3)本项目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如实申报职业危害。根据《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第四条规定:职业危害申报工作实行属地分级管理。成都市西汇水环境有限公司应根据规定要求,将此次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与职业病危害因素现场检测结果向当地主管部门进行申报。 (4)加强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定期进行检查、保养,并做好相应的记录,定期进行防护效率的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进行维护及更新。 (5)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2018〕第24号修改)的要求,企业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外包给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企业。 (6)本项目涉及到生产女工,应加强女工的劳动保护,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7)本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并组织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 (8)项目涉及外包,应如实将用人单位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劳务公司及劳务工,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9)部分辅助工为外包作业人员,该用人单位应加强外包单位及其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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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
1、完善工艺流程和操作方式的分析 ; 2、细化废水的成分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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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现场调查及检测工作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