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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城新能光伏开发有限公司色达县30MW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发布者:四川众望安全环保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0-03-30

 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

色达县30MW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项目

行业

类别

电力

项目业主

乡城新能光伏开发有限公司

项目

性质

新建

项目地址

甘孜州乡城县正斗乡

被评价企业联系人

白主任

被评价企业联系人电话

18292181941

项目简介

按照四川省委、省政府关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工作部署,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委《关于实施光伏发电扶贫工作的意见》(发改能源[2016]621号)的精神,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会同省扶贫移民局、四川能源监管办、国家开发银行省分行、农业发展银行省分行等部门组织研究制定了《四川省光伏发电扶贫工作实施意见》(川发改能源[2016]694号),要求在我省太阳能资源较好的地区实施光伏发电扶贫工程,促进建档立卡贫困户稳定增收、精准脱贫。按照《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扶贫和移民工作局四川省能源局关于2017 年度光伏扶贫项目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发改能源[2017]618号)的精神,编制光伏扶贫项目建设方案,完成项目备案。

根据甘孜州州政府和发改委的统一安排,色达县利用集中式光伏发电系统的方式,推进扶贫工作。甘孜州色达县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采用“异地建设光伏电站,本地扶贫”的模式,即:项目扶贫对象为色达县贫困村、贫困户,建设在甘孜州乡城县正斗乡。

色达县人民政府指定的甘孜州通普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与国家电投四川电力有限公司共同组建项目合资公司——乡城新能光伏开发有限公司负责色达县光伏扶贫电站,扶贫方式采用异地建设,电站位于甘孜州乡城县正斗乡,通过本光伏扶贫项目解决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共涉及123个村,建档立卡贫困户1865户、3358人。

色达县30MW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项目符合甘孜州委、州政府对光伏扶贫项目的“统一规划、集中连片、异地实施、打捆送出”的部署要求和省发改委光伏扶贫总体安排。色达县30MW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项目为异地建设项目,根据甘孜州委的统一部署,项目扶贫地为四川省甘孜州色达县,项目建设实施场址位于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乡城县正斗乡顶贡大草原,建设场区为牧草地,场址南北长约1.0km,东西宽约0.8km,植被以天然草甸为主;场区地势开阔,地形平坦,场内海拔高度3940~4020m,属山地地貌。

本工程设计装机规模30MWp,通过两回35kV集电线路接入已建成投运的正斗光伏220kV升压站,经升压后与其他工程在220kV侧汇集,由一回220kV出线接入茨巫220kV变电站,并入系统电网。正斗光伏220kV升压站站址位于本工程场址中心东南侧约2.0km。

2017年12月29日,乡城新能光伏开发有限公司色达县30MW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项目由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了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备案号为:川投资备【2017-510000-44-03-240044】FGQB -0044号,总投资25369.83万元。2018年1月,中国电建集团成都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为其编制了《色达县30MW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019年9月,四川众望安全环保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为本项目编制了《乡城新能光伏开发有限公司色达县30MW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报告编号:ZW19-0705-ZP(Y19)-053)。

评价机构及评价项目组

评价机构

四川众望安全环保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机构负责人

潘祖高

项目负责人

吴小亮

个人资质编号

A01(P)15101587

报告编制人

吴小亮

个人资质编号

A01(P)15101587

报告编制人

黄  梅

个人资质编号

A01(P)12100052

报告审核人

高  飞

个人资质编号

A01(P)12100044

 

 

 

评价活动主要信息

签订合同时间

2019年8月

报告提交时间

2020年3月

职业评价类型

职控评

到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

吴小亮、左平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

杨斌

到现场开展检测活动时间

2020年9月12日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物理因素:噪声、工频电场。

化学因素:六氟化硫、氮氧化物、臭氧。

低温及紫外辐射、低气压、高原低氧。

检测结果均符合要求。

评价结论与建议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及《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73号)规定,建设项目属于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中的第三类“其他电力生产”,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综合分析判断本项目为职业病危害风险较重的建设项目。

根据对建设项目现场调查、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和项目相关资料的综合分析,建设项目当前(试运行阶段)基本符合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建设项目已具备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的条件。

在生产状况正常,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运行有效,工人佩戴合理有效的个体防护用品,其实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强度能够控制在职业接触限值内,且采取了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所提对策措施和建议的情况下,符合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1)卫生制度: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完善职业病防治规划及实施方案并认真执行。业主单位应进一步修订各项管理制度,使之更加完整,具有可操作性。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应涵盖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本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作业场所管理、作业场所职业病有害因素监测、职业病危害日常监测管理、职业病防护设施管理、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职业健康监护管理、职业卫生培训、职业危害告知等方面。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应包括管理部门、职责、目标,内容、保障措施、评估方法等要素。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第24号)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应当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司”的要求在新版“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网址:www.zybwhsb.com)申报职业危害。

(3)项目应严格执行公司制定的培训制度,对操作人员、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专业技术、安全防护、紧急处理等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4)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第24号修正)第21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防治所需的资金投入,不得挤占、挪用,并对因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本项目应保证职业卫生管理的经费投入,使各项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得以正常运行。公司在每年经费预算中,应将职业卫生工作场所有害因素检测、职工职业卫生健康体检、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及职业卫生知识培训等所需经费。

(5)加大职业卫生知识的宣传力度,进一步提高作业人员个人防护意识,使其掌握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应急救援措施,使其主动、自觉、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并进行监督管理。

(6)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2012〕第49号)、《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相关规定对新进作业人员进行岗前体检、并对离岗或调离作业人员进行离岗健康检查,建设项目需补充体检的岗位、补充体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体检人数可参考表F9-2。

(7)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应有专人严格管理,并按规定妥善保存。

1)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

①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②相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③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④职业病诊疗等健康资料。

2)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包括:

①职业健康监护委托书;

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和评价报告;

③职业病报告卡;

④用人单位对职业病患者、患有职业禁忌症者和已出现职业相关健康损害劳动者的处理和安置记录;

⑤用人单位在职业健康监护中提供的其他资料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记录整理的相关资料;

⑥卫生行政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

(8)本项目生产过程涉及外委作业,企业应严格审查外委作业单位的有关资质,不得将职业病危害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

外委单位作业人员应纳入企业职业卫生管理范围,建设单位应重视外委作业人员的职业卫生管理,明确告知外委作业过程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及相应的风险,制定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并加强外委作业人员的职业病危害防护,为其发放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加强外委作业过程的监管,督促外委作业人员严格按照相关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督促外委单位对外委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上岗前、在岗期间及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遭受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及时进行救治。

(9)建议用人单位定期对光伏电站作业人员组织娱乐节目活动,避免其在光伏电站的单调作业。

 

本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只针对目前生产状况,公司今后遇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发生变更,须按时申报。或因技术、工艺或原辅材料发生改变而引起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变化时,应进一步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评价。

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一)报告书

1、细化建设项目作业写实;

2、补充建设项目施工期防治职业病危害分析。

(二)建设单位

1、规范设置职业卫生公告栏;

2、完善职业卫生档案;

3、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进一步完善接害工人岗前、在岗、离岗职业健康检查;

4、加强高原作业职业病危害防护工作。

参与现场调查及检测工作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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