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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正午光伏开发有限公司甘孜州乡城县正斗乡二期50MWp光伏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发布者:四川众望安全环保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0-03-01

 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

甘孜州乡城县正斗乡二期50MWp光伏项目

行业

类别

电力

项目业主

甘孜正午光伏开发有限公司

项目

性质

新建

项目地址

甘孜州乡城县正斗乡

被评价企业联系人

白主任

被评价企业联系人电话

15183600866

项目简介

根据《甘孜州南部高原生态发电“领跑者”示范基地规划报告》,在甘孜州乡城县、巴塘县及得荣县共规划了三处大规模的光伏发电基地,分别为三县交界片区、得荣县茨巫乡西北片区、巴塘县德达牧场片区。规划三县装机容量分别为:乡城县装机容量1500MW,其中近期开发300MW,中期开发600MW,远期开发600MW;巴塘县装机容量1500MW,其中近期开发100MW,中期开发200MW,远期开发1200MW;得荣县装机容量300MW,其中近期开发100MW,中期开发200MW。

本次规划的乡城县正斗乡光伏电站场址位于三县交界片区,为《甘孜州南部高原生态发电“领跑者”示范基地规划报告》推荐先期开发的电站,也是乡城县首批开发建设的光伏电站。规划建设总规模为200MW,采用一、二、三期分期建设方式,其中一期建设规模50MWp,二期建设规模100MWp,三期建设规模50MWp,二期工程先行建设,一期、三期项目将根据四川省发改委的建设指标和政策有序开展建设。

2016年3月,中国电建集团西北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已编制完成《中电投四川公司乡城二期100MWp光伏发电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后续在环评阶段上报过程中,受外部审批管理要求限制,即“四川省能源局《关于2016年光伏建设规模指标配置实施方案的通知》”(川能源[2016]4号)中明确指出:同一公司申报项目不得超过2个、申报规模不得超过5万千瓦、单个项目规模不得超过5万千瓦,因此,项目业主经综合考虑后,原可研阶段规划的正斗乡光伏电站一期、三期工程暂缓实施,二期项目建设规模由原来的100MW调整为现阶段的50MW,建设业主也变更为甘孜正午光伏开发有限公司。2016年9月,由中国电建集团成都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编制完成了《乡城光伏发电项目二期50MW工程建设方案报告》,确定项目采用280Wp单晶硅组件,组串式逆变,平单轴跟踪系统。采用3回35kV集电线路接入220kV升压站1#主变段35kV母线,并通过1台100MVA的变压器升压至220kV,升压站220kV侧接线采用单母线接线方式,以1回220kV 线路接入西南方向的已建茨巫220kV变电站220kV侧间隔。

2016年12月16日,甘孜州乡城县正斗乡二期50MWP光伏项目由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了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备案号为:川投资备【2016-510000-44-03-040320-BQFG】0075号,总投资51256万元。

评价机构及评价项目组

评价机构

四川众望安全环保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机构负责人

潘祖高

项目负责人

吴小亮

个人资质编号

A01(P)15101587

报告编制人

吴小亮

个人资质编号

A01(P)15101587

报告编制人

邹兵飞

个人资质编号

A01(P)15101427

报告审核人

高  飞

个人资质编号

A01(P)12100044

 

 

 

评价活动主要信息

签订合同时间

2019年3月

报告提交时间

2020年3月

职业评价类型

职控评

到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

吴小亮、邹兵飞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

杨斌

到现场开展检测活动时间

2019年6月12日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物理因素:噪声、工频电场。

化学因素:六氟化硫、氮氧化物、臭氧。

低温及紫外辐射、低气压、高原低氧。

检测结果均符合要求。

评价结论与建议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及《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73号)规定,建设项目属于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中的第三类“其他电力生产”,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综合分析判断本项目为职业病危害风险较重的建设项目。

根据对建设项目现场调查、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和项目相关资料的综合分析,建设项目当前(试运行阶段)基本符合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建设项目已具备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的条件。

在生产状况正常,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运行有效,工人佩戴合理有效的个体防护用品,其实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强度能够控制在职业接触限值内,且采取了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所提对策措施和建议的情况下,符合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1)卫生制度: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完善职业病防治规划及实施方案并认真执行。业主单位应进一步修订各项管理制度,使之更加完整,具有可操作性。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应涵盖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本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作业场所管理、作业场所职业病有害因素监测、职业病危害日常监测管理、职业病防护设施管理、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职业健康监护管理、职业卫生培训、职业危害告知等方面。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应包括管理部门、职责、目标,内容、保障措施、评估方法等要素。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第24号)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3)项目应严格执行公司制定的培训制度,对操作人员、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专业技术、安全防护、紧急处理等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4)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第24号修正)第21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防治所需的资金投入,不得挤占、挪用,并对因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本项目应保证职业卫生管理的经费投入,使各项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得以正常运行。公司在每年经费预算中,应将职业卫生工作场所有害因素检测、职工职业卫生健康体检、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及职业卫生知识培训等所需经费。

(5)加大职业卫生知识的宣传力度,进一步提高作业人员个人防护意识,使其掌握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应急救援措施,使其主动、自觉、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并进行监督管理。

(6)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2012〕第49号)、《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相关规定对新进作业人员进行岗前体检、并对离岗或调离作业人员进行离岗健康检查,建设项目需补充体检的岗位、补充体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体检人数可参考表F9-2。

(7)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应有专人严格管理,并按规定妥善保存。

1)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

①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②相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③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④职业病诊疗等健康资料。

2)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包括:

①职业健康监护委托书;

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和评价报告;

③职业病报告卡;

④用人单位对职业病患者、患有职业禁忌症者和已出现职业相关健康损害劳动者的处理和安置记录;

⑤用人单位在职业健康监护中提供的其他资料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记录整理的相关资料;

⑥卫生行政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

 

本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只针对目前生产状况,公司今后遇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发生变更,须按时申报。或因技术、工艺或原辅材料发生改变而引起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变化时,应进一步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评价。

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一)报告书

1、完善六氟化硫、高压油添加工序调查、分析;

2、细化各岗位工人个人防护用品分析及建议。

(二)建设单位

1、加强个人防护用品使用培训和监管;健全职业卫生档案;

2、加强应急救援设施的维护、使用;定期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3、进一步规范接害工人岗前、在岗、离岗职业健康检查、复查、告知和处置。

参与现场调查及检测工作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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